庭审到农村,普法到基层!县法院“巡回法庭”审判一起帮工纠纷案-k8体育

近日,县法院中心法庭法官及书记员一行驱车20余公里,前往双林镇麻田村现场审理一起帮工纠纷案件。

原告温某某诉称,2022年2月,应被告黄某之邀,到其猪场帮忙赶猪,期间原告被猪冲撞,导致左腿骨折。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,遂诉至法院。

收案后,承办法官立刻赶至该村进行调查,详细了解案情。为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,同时提高村民法治意识,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后,承办法官决定在该村祠堂开庭审理此案。

由于涉邻里纠纷,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,承办法官继续组织原告、被告双方在调解专家宗阿姨参与下进行调解。最后由于分歧,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黄某需要人帮忙赶猪时,原告帮助其赶猪,原告温某与被告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,被告接受他人义务帮工,在其对所要赶猪风险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,应当预见到该项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险性,被告作为被帮工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,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,在赶猪过程中导致事故发生,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。原告已年满七十,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赶猪的危险性理应有所预见,但原告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,也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,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,应当减轻黄某的责任。综合全案及双方的过错程度,责任划分为被告黄某承担55%责任,原告自行承担45%的责任,为此,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8000余元。

县法院将此次庭审搬到农村,让群众近距离感受庭审的庄严。庭审结束后就地普法释法,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,体现了司法的温度,也让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。

法官温馨提示:义务帮工是典型的无偿民事行为,有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,弘扬社会正气,但“好心人“也要量力而行,否则在帮忙过程中产生风险,根据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法条链接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: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,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;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,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。

来源 | 新余日报 通讯员周林伟

(作者:分宜县融媒体中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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