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2月31日,分宜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某等25人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。
经审理查明,认定以被告人黄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,该组织属黑社会性质组织。被告人黄某某为该组织的组织、领导者,钟某甲等6人为骨干成员、其他18名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。最后,县人民法院以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故意伤害罪、聚众斗殴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,判处组织、领导者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开设赌场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钟某甲等6名骨干成员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至十四万元不等;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,判处欧阳某某等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七万元不等。
记者:舒达 通讯员:朱晶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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